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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责险的春天还有多远

2012-08-30

医责险的春天还有多远   
 
       2009年5月7日下午,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即PICC,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就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医责险”)签订了法律顾问协议。
     作为在北京地区医责险覆盖范围最广的保险公司,PICC有它的品牌竞争优势,但是也有其不为人知的难处:PICC的医疗责任保险范围覆盖北京市十六个地区,年均医疗诉讼案件300余件,但是医疗诉讼案件周期长、赔偿概率高、数额大的特点让PICC苦不堪言。每个案子周期平均在1.5年,2-3年才得以解决的案件比比皆是。而且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常会对患方当事人给予对弱势群体的同情,这样其实对医院来和保险公司来讲都是非常不利的。对保险公司的直接影响就是,几乎每个案子都要给予患方一定数额的赔偿,在时间上、精力上、经济上都造成了很大的负担。那么,我国医责险的春天究竟还有多远呢?
      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开办的情况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及其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违反执业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由于受到我国经济水平、法律制度、保险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医疗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上世纪80年代末期,个别地区开办了地方性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而真正大规模地开展此项业务始于2000年1月,由PICC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之后多家保险公司也相继开办了此项业务。但几年以来,医责险的市场仍然没有成熟,投保的障碍仍然存在。
     二、医责险的积极意义
     建立有效的、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社会、患者和医院及医务人员都有积极的作用:
     首先,转嫁执业风险,保护医生的权益。即使是医术再高明的医生,也不能保证在从业当中不出任何差错,尤其是在外科、妇产科等高风险科室的医护人员。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医疗机构只要交一定的保险费,就可以得到强大的的风险保障,从而保障了医院经营的稳定性和正常的管理秩序。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大众倾向于同情和支持 “弱者”是可以理解的。也正因为如此,当纠纷发生时,医院和医生的权益往往被忽视和侵犯,“医闹”时有发生甚至愈演愈烈。如果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就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医患之间的矛盾,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其次,保护患者的利益。如果有健全的保险制度,当事故发生后,患者的损失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保护了患方权益,使其心态较为平和,不至于导致不理智的“医闹”频发。另一方面,如果医生为了自我保护而选择保守治疗方案,对患者是非常不利的。有些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医生本身的过错,而是由于患者自身特殊情况所致,如果考虑到患方以后起诉要求高额赔偿的可能性,医生丧失了尝试的魄力,不仅患方的权益无法得到积极保障,医学科学的进步也会受到阻碍。   
      第三, 符合社会利益。医疗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降低社会总风险。目前大多数医院属国有非赢利性医院,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医改的深入,未来医疗机构的经营形式将越来越多样化,如果医疗单位因医疗事故赔偿而陷入窘境,对大众的医疗保健服务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不利于社会整体的发展和稳定。
      三、我国建立医责险制度的困难
虽然医责险的积极意义在国内外都已被证明,但我国的投保情况却并不理想。调查显示:尽管半数以上的医院对医责险持肯定态度,但也有很多医院表示暂时不会参保。法律的未完善性、医疗体制改革的阶段性以及医院对医责险存在的认识误区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发展。首先,公立医院的医疗体制就是个不小的障碍,医责险保费如何支出给医院管理层出了个难题。其次,很多医疗机构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对执业风险的客观性估计不足,对通过保险化解风险的认知度比较低。
      四、合力推进医责险的发展
      当前国内医疗机构的负担很重,既要保证自身的生存发展,又要努力提供优质服务,还要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大量的医患纠纷也让各医院院长头疼不已,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妨碍了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第三方力量的介入,可以在日益激化的医患矛盾之间稍事缓和。只有让医务人员从繁杂的医患纠纷中抽身出来,才能将精力投入到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上去。纠纷少了,医院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高了,患者心态摆正了,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三方共同追求的目标。
      1、医责险的发展有赖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保险公司实行的是大数法则,如果保险公司的这项业务没有形成规模,就会造成赔付率升高,使保险公司出现经营亏损。如此一来,保险公司便有可能提高保费,可能会导致一些医院退出保险,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提高以至陷入需要再次提高保费的恶性循环当中。
      2、我国应当遵循保险的“大数法则”,适时强制推行医责险。医疗机构购买医责险保障社会公众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帮助了保险公司积累资金,最终将因为规模经济降低保险公司的支出成本,进而使得平均保费下降,广大患者负担的医疗费用也会随之下降。
      3、在此过程中,司法、卫生等部门也应该积极配合,尽快完善我国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医责险问题作出更加细致审慎的规定,使医患保三方有法可依。对于保险公司自身而言,则面临着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保险条款,使之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更加严谨、贴近市场需求,更具有可操作性。当然,保险机构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更是成为重中之重。
   
      综上,医责险的普及是必然趋势,但这个过程尚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唯有如此,才能经由“曲折的道路”达到“光明的前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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