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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事项风险提示

2012-08-30

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事项风险提示
  
      随着公司法的实施,企业的股本多为自然人投入,近年来,由于经营和投资的频繁变化,一些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开始转让股权。转让股权形式居多。一般有:零转让、净资产价值转让、原始投资股本转让、溢价转让、低于净资产价值转让等等。无论怎样转让,对于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事项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提出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的具体措施。
      要求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当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转让协议或合同时,就要考虑涉税事项,先完税后变更。
      几种转让形式的涉税事项:
      一、零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继承上,如果股权持有人死亡或其他原因,需要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子女、亲属(有继承权的人),这种转让行为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涉及印花税(以下都涉及该税)。
      二、净资产价值转让
      投资人将资本投入到企业后,股权会发生变化。可能投入每股1元,经过几年后每股净资产变成了0.80元或1.50元,这时进行股权转让时就有两种情况:
A、低于面值1元转让,以净资产0.80元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B、高于面值1元转让,以净资产1.50元转让,多出的0.5元就是财产转让所得。转让人可减除转让过程发生的合理费用后,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原始投资股本转让
       投资人投入原始股本每股1元,转让时仍以1元转让,这时,税务机关要核实企业净资产。 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以上例分析,如果面值1元,企业净资产1.5元,税务机关可以确定转让所得为0.5元。同样减除转让过程发生的合理费用后,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溢价转让
      投资人投入原始股本每股1元,企业净资产1.5元,转让价1.80元。这里可能有商誉或潜在的盈利空间,作为转让人的所得应该是0.8元。
      五、低于净资产价值转让
      投资人投入原始股本每股1元,企业净资产1.5元,转让价1.20元。这里可能有不利因素,比如土地使用证还有三两年就到期,经营前景有巨大的潜亏因素等。
总之,上述转让形式都必须建立在真实可信的基础上,只要是实事是转让,税务机关会正确征收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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