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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问题

2012-08-30

浅谈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问题  
 
        近日,我受所里指派,查看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包中的相关资料,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这样一个案件:1996年,某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进口开证协议书,约定甲方为乙方开立金额为160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丙公司和丁公司为乙方提供担保。在甲方为乙方垫付该款后,乙方只偿还部分押汇款,尚有102万美元未予偿还。1998年,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甲方的诉讼请求。丙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1999年,在二审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该案涉嫌信用证诈骗,故二审法院做出通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处理。至今未见相关处理结果。
      该案系一起普通民事案件,虽然涉案标的额较大,但当事各方法律关系清楚,法院审理的难度不大。本案仅因在民事审理过程中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便在十余年中一直未予审结,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这期间,虽然可能会存在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但同时也体现出我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存在着一些问题。
对此,笔者查看了部分资料,下面,浅谈一些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认识。
      一、首先,了解什么是民刑交叉案件。
目前,我国对于民刑交叉案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民刑交叉案件是指民商事纠纷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或刑事案件中夹杂和牵连经济纠纷的案件,其中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而狭义的民刑交叉案件则仅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中,发现相关法律事实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故此可以看出,上述案件系狭义的民刑交叉案件。
      二、我国司法部门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做法
我国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长期以来,存在着先刑后民的认识和做法,甚至有观点认为,先刑后民系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在受理、审理案件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只要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应该视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而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者部分移送。
      但近年来,许多学者对于先刑后民的观点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有点学者认为,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一定是民事案件处理的前提,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必然依赖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先刑后民应区别情形适用,不应绝对化和扩大化。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是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抑或先民后刑,要通过案件不同性质部分即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在适用诉讼程序上的各自的诉讼原则和诉讼规律,及案件不同性质部分在认定事实和实体处理上是否相互移存和相互影响来决定。民事诉讼的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从这个意义上讲,一般地说刑民交叉案件民事部分的审理并不绝对依赖于案件刑事部分的处理。而案件刑事部分的处理,则完全取决于对案件的侦查程度和证据的搜集情况。由此可以看出,由于案件民事部分的处理所适用的诉讼原则与刑事诉讼不同,刑民交叉案件民事部分可不再和刑事部分一并全案移送而是进行分开审理。
     结合上述案情,基于“押汇借款”这一事实,在甲方看来属正常借贷。乙方借款不还,显然侵害了甲方的债权权益;而对于乙方及担保方“丙公司和丁公司”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尚无定论。退一步讲,即使乙方和担保方采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和手段骗取款项,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了国家的公权利。这一“骗取借款”法律事实便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因这两个法律关系性质不同,适应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原则不同,所以应当分案分开审理,即可以刑民并行,不必也不应机械地一概照搬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而中止案件民事部分的审理。
     三、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移送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据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分工的相关规定,或移送公安机关或移送检察机关。案件移送有如下不同情形:
     (一)全案移送,即案件本身即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刑事案件,只是错立为民事案件罢了,故需要将案件全部移送,或移送公安机关或移送检察机关。需全案移送的案件,已不再存在民事审判价值。该种移送方式在我国早期的司法解释中多有存在。例如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发现有经济犯罪,原则上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只有在必须分案审理或经济纠纷案审结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才只移送刑事犯罪部分。该处理方式,实际上是否定了民事诉讼的独立性,也剥夺了当事人获得民事司法救济的可能性,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二)刑事部分移送,即案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但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将涉嫌刑事法律关系的部分即案件的刑事部分进行移送。该种移送方式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材料,应移送有关公安、检察机关,但对民商事纠纷案件,仍应继续审理。
      四、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在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由于民事行为和经济活动,行为人按照民事法律规定或约定,必然会产生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民事责任;同样,由于一方的犯罪行为,并然会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形成刑事责任,使责任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但这并不影响其与对方业已形成的合同义务。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虽然会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形成,但它们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不能以刑事案件的判决及刑事责任的追究来对抗、否认和免除案件民事部分的民事责任,不能以刑事判决判处了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而作出驳回民事权利人的民事权益请求的判决。
本人认为,民刑交叉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正确处理好该类案件,有助于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以上为本人在工作中遇到的民刑交叉案件后的一点思考和认识。如有不妥之处,请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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