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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民间借贷化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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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动态

2013-03-06

来源:中国典当联盟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日益活跃,典当业务中发生的法律纠纷中,存在有的典当行没有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的规范操作,导致人民法院在典当借贷纠纷判决中只维持民间借贷的本金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息的案例日益增加,防范典当行在典当业务中典当业务民间借贷化的风险,避免典当业务在法院判决中按民间借贷判决而导致的息费损失,使典当企业经营收益最大化。现将典当借贷与民间借贷进行比较,并从以下四方面提出防范典当业务民间借贷化的法律风险。
 
     典当与民间借贷的法律界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典当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与典当民间借贷化的风险防范:
     (一)典当与民间借贷都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典当业务是典当行与当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的典当借款合同、典当抵质押合同、办理了有关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开具了当票而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出现的有些典当行的信用贷款,即只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没有办理抵质押手续、没有开具当票的行为,在法院审判的案例中往往都会作为民间借贷而判决,即只支持返还本金和支付借款期间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但无论是典当还是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都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但典当行的信用贷款行为是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
 
     (二)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典当业务与民间借贷的区别还在于是否开具了当票,同时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当票以外进行约定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民间借贷的条件相对宽松,只要内容合法就受法律保护。在典当业务操作实践中,由于部分典当行避免业务超比例导致违规,或有的当户与典当行的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往往采取只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质押手续而不开具当票的情形发生,一旦发生经济纠纷,讼至法院,绝大多数情形下,法院都会按民间借贷来裁定。
 
     (三)典当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办理了典当的抵质押手续,支付了当金并开具了当票。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典当和民间借贷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当金或货币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实践典当业务操作中,存在前扣息费的情况,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当户往往都会主张实际收到的当金本金与典当合同约定的当金本金不符,当户一般都会主张按实际收到的当金本金作为计算依据(即典当合同约定的当金本金减去前扣息费的金额),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会采纳当户的主张,导致典当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典当一般都是有偿行为,对于动产、财产权利、房地产典当业务的利息、综合费在《典当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的最高限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在典当业务实践中,存在典当行在典当借款合同没把利息和综合费分开,导致超过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的上限,会导致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的现象发生,因此,我们业务操作中一定要慎重对待。典当行也会遇到处理绝当品后当户只能偿还本金,无能力偿还息费的现象,这种情况是有偿行为的特例,不能视同为无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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