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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四倍的规定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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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典当行青岛房产抵押黄金借款

2014-07-17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人民银行公布的年利率为6%左右,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5%,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大多数均超过了该规定,于是许多借款人故意欠钱不还,等着出借人起诉甚至主动要求出借人起诉,因为通过诉讼,他们所承担的利率就不能超过银行的四倍。这种恶意欠债并规避法律的行为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浪费了有效的司法资源。

  据初步统计,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占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的20%以上,其中有一部分是因为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而导致的诉讼,另外有相当一部分是借款人为了逃避高利息的约定而导致的诉讼。而诉讼的结果是规避法律者反而受到了法律的保护,难免会让人怀疑法律的公平性,使得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率本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自愿,只要不违反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授权机关颁布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就应合法有效。

  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承担较高的利率来借贷而不去向银行借低利率的款,肯定是有利可图。比如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方式灵活,资金随需随借,对借款的条件要求低,资金使用率高等等。银行贷款一般只钟情于大型企业,且大多要求抵押、质押或担保贷款,而一些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想获取银行贷款则比较困难,还有部分银行根本就不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使得那些急需资金的人只好望银却步。

  民间大量闲散资金的存在为这些需要资金发展的人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预期利益来约定借款的利率或报酬比例,无论利率多少,绝大多数都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而司法解释关于贷款利率的规定显然违背了当事人的这意思自治原则,也为一些恶意逃债的人提供了合法的庇护。因此建议相关部门重新审视民间借贷的利率,合理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界限,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的发展现状,适时调整银行贷款利率,或者由最高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让民间借贷走向成熟、理性、并逐步规范的道路,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也能彰显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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